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勤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377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勤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勤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之犯罪事實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如
主文所示;且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且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777號被告張勤益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勤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9月28日17時起至同日18時30分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居所飲用葡萄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18時50分前之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行車蛇行不穩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全身酒味,經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7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勤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結果、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檢察官楊植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