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12號
原 告 林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