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7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簡俊平

楊豐隆

被告 張浚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23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60%(即新台幣6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錄:

第一年折舊金額:40,380×0.369=14,900

第二年折舊金額:(40,380-14,900)×0.369=9,402

第三年折舊金額:(40,380-14,900-9,402)×0.369×7/12=3,461

應扣除折舊金額:14,900+9,402+3,461=27,763

扣除零件折舊後之殘存值:40,380-27,763=12,617

得代之求償之金額12,617+4,940+24,674=42,23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