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債權人 翰林 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立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凱昕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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