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法定代理人 葛立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凱昕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