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李龍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叁萬零玖
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叁萬陸仟柒
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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