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81號
原告 卓岳榮
被告 林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42元(含本金47,042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9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