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上訴人 張良勝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莊良義
莊良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被上訴人 莊美蓮
莊秀蓮 莊櫻蓮 莊桂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 律師
林永頌 律師 白禮維 律師複代理人 羅惠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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