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DO.THI.THU.VAN)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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