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09號
原   告 學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殷素蓮
訴訟代理人  金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江菊英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前所提本件起訴狀及所附繕
本中所載之聲明乃誤載為「被告 林健德許進興 應連帶…」等字
句,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新準備書狀予以更正,一
份正本予本院,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予本院,如逾期未提出,
將依法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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