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17號

原告極亮鎂節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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