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 王佩雯 被告 高岡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