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69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韋衣物發展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韋衣物發展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品祺 業於民國112年2月25日死亡,故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於同年5月24日通知補正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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