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金龍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金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年9月,於民國97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3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