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徐玉芯

選任辯護人 林家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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