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徐玉芯
選任辯護人 林家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徐玉芯
選任辯護人 林家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