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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