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