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名珏 債務人 林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759元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759元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5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