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政雄 律師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上易字第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4,500元,應徵裁判費17,24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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