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鄔兆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100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鄔兆杰於民國98年7月10日22時45分許,在屏東縣○○鄉○○路○○○號前,為警查獲其涉嫌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2包(驗前淨重各為0.083公克、0.066公克;驗後淨重各為0.073公克、0.056公克,合計0.129公克)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海洛因2包可佐。且扣案海洛因經送檢驗,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度高市凱醫驗字第106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確定,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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