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土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1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18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在案,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1項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羈押之原因存在:
(一)被告有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BS000-A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BS000-A110148(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女)證述明確,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2日刑生字第1108043434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A女之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B女之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復於本院111年6月29日審理中坦承明確,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重大。
(二)又被告於短短一個月內,以相類似手段,接連於110年11月25日、同年12月17日對B女、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足認被告顯然欠缺對於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更缺乏控制本身性衝動之能力,堪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存在。
四、又因被告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審酌被告均係隨機對陌生人施以強制性交犯行等情,認本案實無從透過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之執行,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法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並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五、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既仍存在,爰自111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戴韻玲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