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國審強處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顯源選任辯護人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源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邱顯源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傷害致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3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槍砲案件,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年7月又3日,於113年6月14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3年執更申字第968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13年6月14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113年6月14日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