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 石宜琳 律師)被上訴人乙○○
參加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3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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