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32號甲○○
巷16弄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6年11月
7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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