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偉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零點柒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偉凱前於民國105年12月18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22時許,在上址居所為警查獲,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塊2包(驗後淨重0.7028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偉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6年6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22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驗前淨重0.70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7028公克),經鑑定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000年0月00日OOO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80號卷第27頁、10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