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醫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與 簡長順 即本件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27號,瑞股承辦),審理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法官迴避本案等情。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相同之別一事件法官曾為裁判,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參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判決)。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27號民事判決,而聲請該案之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訴訟,此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補充狀自明,是依前揭說明,尚難認本件承審法官審理本案即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並未指出本案承審法官就審理本院98年度醫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有何偏頗之虞之情事,及未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是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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