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冬妹(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孫源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冬妹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鄭冬妹為大陸地區人民,前與臺灣人民 黃秋陽 結婚後依親在臺長期居留,嗣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因與黃秋陽離婚,在臺居留原因已消失,經內政部於109年2月14日廢止其長期居留許可及註銷先前核發之居留證,詎鄭冬妹為掩飾其逾期居留之身分及逃漏所得稅捐之目的,竟於109年3月間某日向國人 許詩詩 商借許詩詩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中華郵政存摺後,嗣於109年3月23日在臺北市○○○路○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應徵工作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所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冒用許詩詩之身分,在「有限責任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勞動合作社社員資料表」上填寫許詩詩之年籍、住址、聯絡電話,並偽造許詩詩之署名在該資料表「準社員簽名」欄位,以此方式偽造表示「許詩詩」加入有限責任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勞動合作社應徵工作,性質上屬私文書之社員資料表並持以向該合作社行使,並提供許詩詩之國民身分證及中華郵政存摺予該合作社影印留存,致使該合作社誤認鄭冬妹為國人許詩詩,而將其派遣至好景事業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擔任好景事業有限公司所承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清潔工作,並由有限責任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勞動合作社將薪資直接匯入許詩詩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由鄭冬妹實際領取,並致有限責任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勞動合作社於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時,向我國稅捐主管機關申報係「許詩詩」領取前揭薪資先後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6100元,而未申報係鄭冬妹實際領得前述薪資,亦未對其所得進行扣繳,致生損害於有限責任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勞動合作社管理社員及核發薪資之正確性,鄭冬妹並以此不正方法逃漏所得稅捐1萬2447元。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於110年4月16日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查獲鄭冬妹,並經鄭冬妹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發現其上揭犯罪前,即向到場處理之專勤隊人員坦承其上揭犯行並接受裁判,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冬妹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專勤隊卷第3-9頁、偵查卷第8-9頁、本院卷第29-33頁),核與證人許詩詩、 王世志夏秀明 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專勤隊卷第37-41、51-56、61-66頁),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居停留資料、參考資料表、申請人戶籍檔、內政部109年2月14日內授移中投服字第1090930774號處分書、臺大醫院外包人員工作證、許詩詩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許詩詩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查獲現場照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10年5月24日中區國稅南投綜所字第1101203047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6月4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100017090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6月4日財北國稅萬華綜所字第1100702450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10年6月28日中區國稅南投綜所字第1100202123號函暨所附被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9年度應補退稅額計算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見專勤隊卷第13-35頁、本院卷第57-69、89-9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前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於前揭社員資料表上冒以許詩詩簽名之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透過不知情之前揭合作社負責處理所得稅扣繳之承辦人員,向我國稅務主管機關申報錯誤之資料,藉以逃漏稅捐,為間接正犯,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記載此旨,應予補充。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及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為,除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罪外,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惟被告前述所為,係以偽冒他人身分加入勞動合作社應徵工作之方式,使前揭勞動合作社(即稅捐稽徵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扣繳時申報錯誤之資料,藉以逃漏相關薪資所得之稅賦,被告所為尚非向前揭勞動合作社施用詐術而自前揭勞動合作社取得相關財產利益,其所為應非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得利罪,而係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且被告逃漏稅捐之行為,業經聲請人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詳予載明,並經本院訊問時諭知被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見本院卷第29頁),應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於110年4月16日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查獲時,專勤隊員原僅查獲其逾期居留之事實,是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發現其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及逃漏稅捐犯罪前,即向到場處理之專勤隊人員坦承其上揭犯行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續留我國工作並逃漏相關稅賦,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及逃漏稅捐,已損害我國入出境主管機關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入出境及工作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亦損及國家稅收,違反稅賦之公平性,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前揭「有限責任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勞動合作社社員資料表」上「準社員簽名」欄位偽造之「許詩詩」之簽名1枚,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至該社員資料表本身,既已向該合作社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前揭犯行,共以「許詩詩」之名義領取42萬6100元之薪資,該部分所得未經申報為其薪資所得亦未按月扣繳,據此計算其綜合所得稅額,將致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短少1萬2447元,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10年6月28日中區國稅南投綜所字第1100202123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此1萬2447元當為其本案逃漏稅捐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戶籍法第75條第3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請求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待判決確定後本件將送檢察署執行,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關執行之事宜,被告請勿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執行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㈠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㈡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㈢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㈣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卷證頁數│├───────────────┼──────┼─────┼───────┤│有限責任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準社員簽名欄│許詩詩│專勤隊卷第47頁││業勞動合作社社員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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