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44號原告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志宏 訴訟代理人 謝佳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 林欣萍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人 張澤雄 (局長)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之全部,並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09-110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黃翊哲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