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 黃少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財團法人台灣 高爾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4,800元│AE0000000│98年9月11日│││夫俱樂部│用合作社營業部│││││├─┼────────┼─────────┼──────────┼───────┼─────┼───────┤│2│財團法人台灣高爾│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65,140元│AE0000000│98年9月11日│││夫俱樂部│用合作社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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