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61號聲請人 周慶順 律師即 萬丁祥 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命代墊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之110年度司繼字第861號裁定主文欄應增列:「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關係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萬丁祥遺產管理人之上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部分漏未裁定,應予補充。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