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冠霆 上列聲請人與 陳玉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信用卡債權部分,應給付自民國97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收取500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600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700元之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請釋明本件信用卡債權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本金151,181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現金卡債權之依據,並應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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