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建駒
江進宏江 陳秋玉 羅美華江王桂花江 蕭信子 江崑成 江平鎮 許惠如 蔡梅錦 被上訴人即原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0,000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88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19,470,000元),應徵裁判費275,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