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訴訟代理人 李君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