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4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6號、第85
1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4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63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所示之3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61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五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8月28日│97年8月28日│97年5月2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49、170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49、1705號│97年度毒偵字第877、11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78號│97年度訴字第1178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7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78號│97年度訴字第1178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8年1月5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6月17日│97年5月19日│97年6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77、1172號│97年度毒偵字第877、1172號│97年度毒偵字第877、11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9月24日│97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97年度訴字第706、851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編號│七│八│九│├─────────┼──────────────┼──────────────┼──────────────┤│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7年4月20日│97年4月24日│97年6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655、3701、4487│97年度偵字第3655、3701、4487│97年度偵字第3655、3701、4487││││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8月26日│97年8月3日│97年8月1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655、3701、4487│97年度偵字第5201號│97年度偵字第5201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97年度易字第861號│97年度易字第86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日│97年11月7日│97年11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763號│97年度易字第861號│97年度易字第861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5日│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1日│└────┴────┴──────────────┴──────────────┴──────────────┘┌─────────┬──────────────┬──────────────┬──────────────┐│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8月16日│97年6月17日│97年6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201號│97年度偵字第1905號│97年度偵字第190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861號│97年度訴字第1414號│97年度訴字第141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7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861號│97年度訴字第1414號│97年度訴字第1414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1日│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一至二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3.附表編號三至六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4.附表編號七至十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5.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7.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五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2.附表所示之罪刑,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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