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茂林 送達代收人 莊茂雄 相對人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中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聲請人併請求給付律師費四萬元,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3177│├─────────────┼─────────────┼──────────┤│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