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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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紀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稱:被告王紀翔自民國108年5月間31日前某時許起,參與由 劉子萱 (所涉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在案)及其他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向取款車手收款後轉交上游詐欺集團成員之工作。被告遂與共犯劉子萱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復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張玉陵張素 琴及 施碧 麗,致其等陷於錯誤,遂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再由共犯劉子萱持被告於10
8年5月30日晚間某時許所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再將該等款項或透過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新北市○○區○○街○○○號玩家網咖廁所內轉交被告,或由共犯劉子萱親自在上址內交予被告。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張玉陵、 張素琴施碧麗 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而共犯劉子萱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176號提起公訴,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5號繫屬中(下稱為原起訴案件),該案與本案具有數人共犯1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著有判例)。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本件與原起訴案件為數人共犯1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本件原起訴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5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
9月23日宣示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卷宗之108年9月9日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遲至原起訴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年9月27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27日士檢 家秋 108偵13282字第108004374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印附於本院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是以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附表】┌──┬───┬────────┬────┬────┬─────┬──────┬────┬────┬────┐│編號│告訴人│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金融帳戶│提領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被害││或帳務日││(新臺幣)│帳號│或帳務日││(新臺幣│││人││期││││期││)│├──┼───┼────────┼────┼────┼─────┼──────┼────┼────┼────┤│1│告訴人│108年5月31日某│108年5│花蓮縣某│5萬元│台新商業銀行│108年5│新北市汐│2萬元│││張玉陵│時許,接獲詐騙集│月31日11│處││帳號000-0000│月31日11│止區 康寧 │││││團成員佯裝為張玉│時44分許│││0000000000號│時55分許│街412號│││││陵之子,以通訊軟││││帳戶├────┤(新北市├────┤│││體LINE傳送訊息誆│││││108年5│汐止區農│2萬元││││稱需款繳交所得稅│││││月31日11│會社后分│││││云云,致張玉陵誤│││││時56分許│行)│││││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108年5│新北市汐│9,000元│││││││││月31日12│止區康寧││││││││││時3分許│街426號│││││││││││(新北市│││││││││││汐止區社│││││││││││后郵局)││├──┼───┼────────┼────┼────┼─────┼──────┼────┼────┼────┤│2│被害人│108年5月31日10│108年5│新北市三│10萬元│土地銀行帳號│108年5│新北市汐│2萬0,00│││張素琴│時許,接獲詐騙集│月31日12│重區光復││000-00000000│月31日12│止區康寧│5元(含││││團某成員佯裝張素│時51分許│路1段86││7611號帳戶│時53分許│街430號│手續費5││││琴之姪子妻,誆稱││號華南銀││││(全聯福│元)││││:需款使用云云,││行三重分││├────┤利中心汐├────┤│││致張素琴誤信為真││行│││108年5│止康寧店│2萬0,00││││,而依指示匯款。│││││月31日12│)│5元(含│││││││││時54分許││手續費5│││││││││││元)││││││││├────┤├────┤││││││││108年5││2萬0,00│││││││││月31日12││5元(含│││││││││時55分許││手續費5│││││││││││元)││││││││├────┤├────┤││││││││108年5││2萬0,00│││││││││月31日12││5元(含│││││││││時56分許││手續費5│││││││││││元)││││││││├────┤├────┤││││││││108年5││2萬0,00│││││││││月31日12││5元(含│││││││││時56分許││手續費5│││││││││││元)│├──┼───┼────────┼────┼────┼─────┼──────┼────┼────┼────┤│3│告訴人│108年5月30日某│108年5│彰化縣鹿│4萬元│台新商業銀行│108年5│新北市汐│4萬元│││施碧麗│時許,接獲詐騙集│月31日16│港鎮成功││帳號000-0000│月31日16│止區中興│││││團某成員佯裝施碧│時10分許│路1號鹿││0000000000號│時23分│路135號│││││麗之姪女,誆稱:││港郵局││帳戶││(台新銀│││││需款投資房地產云││││││行汐止分│││││云,致施碧麗誤信││││││行)│││││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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