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峰
劉凌云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英峰、劉凌云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