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丁○○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要旨:㈠起訴事實:
被告甲○○與丁○○二人於民國八十八年間至九十年間,同在雲林縣崙背鄉大有國小擔任教師,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被告丁○○亦明知甲○○係有配偶之人,其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年初起,不定時利用學校中午休息時間,至雲林縣北港鎮皇家汽車旅館,或係於下班後,至被告丁○○在雲林縣古坑鄉之華山別墅連續發生性關係多次,迄至同年十一月中旬,被告甲○○之妻己○○分別與被告甲○○、丁○○晤談,始得知上情。
㈡起訴法條:
⒈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
⒉被告丁○○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
㈢起訴證據:
⒈告訴人己○○於偵查中之指訴。
⒉證人 謝盈瑩 於偵查中之證言。
⒊告訴人己○○提出之錄音帶五捲及其譯文。
⒋本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著有判例可參。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立法目的在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合法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俾發現實質的真實,即使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然若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當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雖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判決亦可資參照)。
㈡被告甲○○辯稱:我並未與被告丁○○發生性關係,那天晚上我到告訴人家裡跪
下來認錯,向告訴人承認有與被告丁○○通姦是因為我父親身體不好、在洗腎,且父親不希望我步上他的後塵,要求我不管如何,一定要去把媳婦求回來,又起訴書指我與被告丁○○二人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到北港鎮皇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多次,在時間上是不可能的,況且我所服務的大有國小週圍即有不少汽車旅館,不需要到北港鎮去發生性關係。
㈢被告丁○○辯稱:我未與被告甲○○發生性關係,而起訴書所指的錄音帶,是因
為告訴人打電話給我,說有事情和我談,那知道告訴人講的很奇怪,我也不知道要如何回答,以為告訴人只是發洩情緒。
㈣經查:
本件告訴人於偵查中固指訴:被告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風車的故鄉」向我承認有與被告甲○○相姦,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在住處亦有向我承認有與被告丁○○通姦(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四號偵查卷二七-三頁),並提出該錄音帶及譯文各一份為憑。而公訴人引用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在於證明被告二人對於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有為審判外之自白。
⒈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之住處,與告訴
人之對話內容,經本院勘驗結果如下:「己○○:昨天晚上你還篤定跟我說你要丁○○,為什麼早上就不一樣?甲○○:我跟你講我不會講啦!我不知道怎麼講,我就一個人在那邊想,阿就
這樣想想想想想,我在睡覺之前,不是睡覺之前,我在˙˙˙之前寫了一張A4兩面,應該說是一面又三分之一跟她說,寫到後來我自己都快掛了,寫著說要淘汰她。
己○○:我想問一個問題又不好意思問,是因為丁○○做愛比較厲害嗎?還是
因為她比較年輕?甲○○:應該不是,應該是後者啦,我不否認男人都有一種劣根性。
己○○:對啊,這個我也承認啊。
甲○○:你也知道嘛,我們喜歡到外面去尋花問柳,但是呢【王:(笑)】,
又很怕去得病,你懂不懂?己○○:那你不會找一個乾淨的。【王:(笑)】那她不是很可憐,變成你發
洩的對象而已?甲○○:剛開始啦,我不否認啦,但就像我跟你講的人相處久了就會有感情,所以我說你處理事情很人性化,你要很感動。
己○○:哦,可是很痛苦ㄋㄟ。
甲○○:我當然知道很痛苦,我當然知道你所承受的,我昨天想了一整個晚上
,我換個角度想,今天換成我自己,我會怎樣?己○○:你會殺人。
甲○○:以我的個性可能真的會。我可能轟轟烈烈的先幹了一票要走再走,我
要走也會帶幾個人(聽不清)走,我的個性就是這樣,所以我昨天就一直想想想想想,雖然我跟她有感情沒錯,我的意思是從剛開始沒感情到現在有感情,你處理方式很人性化,不會像我,一直一直換。
己○○:可是那不可能呀!會的話我就跟你換啦。
甲○○:所以我說你很人性化,真的,你很人性化,你在讓我處理事情的時候
有很大的空間。˙˙˙所以說給你一頂很大很大的帽子˙˙˙(聽不清楚)己○○:我有這麼偉大嗎?甲○○:也不要說整個雲林縣啦,有哪個崙背鄉的婦女有這個肚量來擺平,˙
˙˙˙
小孩:爸爸,你幫我打開。
甲○○:你不算啦。
己○○:哈哈哈。
甲○○:˙˙˙˙˙(聽不清)己○○:可是她也會生啊。她也可以生啊。
甲○○:現在不是生不生的問題,就像你講的,人家都做到這樣了,我們也是有良心的,我也有道德感。
己○○:真的嗎?甲○○:也是會受到責備啊對不對?所以我昨天晚上就在想這件事情,我不敢
說我寫的字字血淚。但是起碼那是自己一個人靜下心時候來自己寫給自己的。蠻真的。
己○○:其實我心理在想如果我是你,我寧願選 吳佩容 也不會選丁○○,也不
是說˙˙˙˙因為我覺得她的道德觀比較差,那種女性的感覺比較差,她無所謂,反正要就來,不要就算了。
甲○○:算Y世代。
己○○:你們兩個都沒有感覺到你們的責任,因為你們身分不一樣。
甲○○:特殊嘛。
己○○:對呀,你們是要教孩子做性教育的人,可是你們自己做這種性教育的示範,你們要不要教?小學已經在教性教育了啦。
甲○○:五、六年級啦。五年級有開,通常是六年級啦。
己○○:對啊,你們都有責任要教小孩子性教育,你們自己老師還做這種性教育的錯誤示範。
甲○○:還有,還有一件事情,˙˙˙˙(聽不清)己○○:今天?沒有啊。
甲○○:不是今天啦,我說這幾次啦。
己○○:沒有啊。
甲○○:˙˙˙˙˙˙˙(聽不清)己○○:丁○○?甲○○:我不敢說我現在心如止水,我不敢講。但是我看看就知道˙˙˙連那
個˙˙˙˙˙(聽不清)˙˙˙有沒有己○○:說真的,今天以我一個女孩子直覺來說,有時候像丁○○個性這麼賤
的人,沒有錯,她是現在,沒有錯,想要跟你斷,可是過一陣子,她一定又故態萌發,因為天天看到你,又天天在一起,她又會來找你出去。
甲○○:˙˙˙(很小聲聽不清)己○○:真的嗎?不要理她?做得到嗎?我們說好了,因為你這個人˙˙˙你
出去的時候甲○○:我懂你的意思,你說她如果邀我出去的話。
己○○:例如說你再來談一下好了,因為我不會講那種˙˙˙
甲○○:譬如說她叫我出去談,你得意思是說可以讓我跟她出去,但不可以發生肉體上關係就對了。
己○○:不可以看到她又衝動然後又衝上去。那這樣子又沒完沒了。因為,既
然給你機會了,那就不可以再犯,接不接受?甲○○:好。
己○○:那種肉體,我知道會吃上癮對不對?甲○○:那你就讓我上癮啊。
己○○:還要上癮?甲○○:我說你啊。
己○○:我們早就上癮了,已經膩了啊。
甲○○:其實啊,你就是都很保守,你姿勢都不變一下。
己○○:哦,好,那我們來講丁○○她會變嗎,她會口交嗎?甲○○:不會。正常姿勢。
己○○:什麼叫正常姿勢?甲○○:˙˙˙˙(聽不清)己○○:就這樣就這麼迷人?小孩:˙˙˙˙˙˙
甲○○:FRESH,FRESH,FRESH。˙˙˙˙˙˙˙(聽不清)己○○:˙˙˙˙
甲○○:哈哈。對啊。
己○○:她都同樣姿勢同樣方法?那你為什麼還要在一起?還是就是我們講的
˙˙˙˙(聽不清)甲○○:哦那個哦,我覺得要˙˙˙˙˙(聽不清)有空,懂嗎?己○○:當然有空啊。˙˙˙˙˙(聽不清)甲○○:你都知道哦?˙˙˙˙單獨嗎?單獨嗎?己○○:什麼單獨,單獨怎麼做?甲○○:對呀,單獨怎麼做?你說我跟她兩個人單獨出去的時候?沒有啦。
己○○:還說沒有。
甲○○:哪一次?己○○:˙˙˙˙˙(聽不清)甲○○:˙˙˙(聽不清)己○○:那你們不會緊張哦,萬一老婆破門而入˙˙˙
甲○○:怕啊,哪不會怕?己○○:你怎會怕?(笑)甲○○:真的啊,如果那天剛好可以,剛好有出去,˙˙˙˙我會在那邊等,己○○:等什麼?甲○○:萬一我們已經被跟了,被發現了,你要來的這段時間,敲門,開門,
過了,沒來,那大概不會來了(笑)己○○:趕快做?甲○○:嗯,呵呵呵己○○:哦,那你們這樣子太辛苦了吧。
甲○○:呵呵呵。
己○○:做愛這種事情還這樣心驚肉跳的。
甲○○:呵呵呵,本來就心驚肉跳的。
己○○:這樣也起的來哦。
甲○○:所以我說哦,被你說中了,己○○:真的嗎?甲○○:我後來事後想,我講你不要生氣啦,我跟她出去剛開始狀況都很差啦,但是晚上回來為什麼換個人就可以˙˙˙我那時候就在想˙˙˙˙
˙˙(聽不清)真的,我不騙你己○○:˙˙˙破門而入˙˙˙
甲○○:所以是剛開始是這樣˙˙˙˙˙˙˙˙˙(聽不清)己○○:˙˙˙˙(聽不清)甲○○:對˙˙˙˙(聽不清)己○○:老天有眼。
甲○○:呵呵。晚上一回來˙˙˙˙(聽不清)己○○:像你白天這樣出去。
甲○○:白天?上班時間?˙˙˙˙˙(聽不清)己○○:那就是下班時間。
甲○○:所以你要注意,我不曉得你那通聯紀錄˙˙˙˙(聽不清)那只有一個可能,有一個人不在學校。
己○○:兩個分開?甲○○:對,一個在學校上班,一個在外面˙˙˙˙˙(聽不清)己○○:幾乎每天的ㄋㄟ,甲○○:你要看幾天啊。
己○○:而且還一天打二十幾通。
甲○○:這個我承認。半夜恐怕還在打。
己○○:你們兩個會不會在電話裡面做?甲○○:不會!無聊,浪費時間。
己○○:對啊,我想說怎麼打成這樣子?甲○○:手機耶。
己○○:像色情電話這樣。
甲○○:手機耶。
己○○:丁○○咱來做,她說我不要,來啦,丁○○來做一下。
甲○○:呵呵呵!三八。
己○○:因為我看了我都覺得好好笑,那好吧,像你這麼多這麼多女人,回味無窮。
甲○○:回味無窮˙˙˙˙(聽不清)己○○:˙˙˙˙
甲○○:˙˙˙˙
己○○:˙˙˙˙
甲○○:從頭到尾就是這樣,你很納悶,我自己也納悶,我們出去的次數又不多,然後大部分時間都是這樣。所以˙˙˙
己○○:可是至少˙˙˙˙
甲○○:有。在車上。
己○○:對啊,對啊,我看到也是這樣啊。˙˙˙˙˙(聽不清)甲○○:上次在講說你也可以啊。
小孩:還要喝。
己○○:要喝完哦,不喝完我打屁屁哦。
甲○○:原諒我了?真的哦。
己○○:好了,喝喝睡覺了。
甲○○:哈哈,走。要大便(向小孩說)?(甲○○與小孩玩耍聲。)」⒉依上開勘驗錄音帶之結果,被告甲○○於談話中固承認有與被告丁○○發生性
關係,已有審判外之自白,然告訴人與被告甲○○之上開談話,是在聊天過程中為告訴人所竊錄,被告甲○○並不知情,而被告甲○○於上開談話最後,並有請求告訴人原諒,此亦與被告甲○○辯稱:「我就想說說一個謊言的話,可
以換回一個我原本圓滿的生活的話,有何不可」(見本院卷第八九頁)等語相符,是被告甲○○上開審判外之自白是否有其他動機,尚難得知。
㈤又告訴人於偵查中雖另指訴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晚上,曾偕同其父
親丙○○一同前往告訴人位於雲林縣崙背鄉鎮○○村二一號之娘家,在告訴人、告訴人之母親、兄姐及友人謝盈瑩等人面前,坦承與被告丁○○有通姦之行為,並認錯請求原諒等情,核與證人謝盈瑩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而公訴人引用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及證人謝盈瑩此部分之證述,亦在證明被告甲○○有為審判外之自白。
⒈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證稱:「(問:你兒子去他們娘家的時候去
勸和的時候,你有沒有跟去?)不是去勸和,是我把我兒子帶過去的。我跟他們說夫妻之間沒有被別人佔到便宜,我押男生去給女生跪下道歉。因為我覺得先生或太太佔到對方便宜,都不是外人有獲利」、「(問:你為何要帶你兒子去那邊道歉?)因為我帶過去的原因是說,我本來就是走這條路,我不希望我的後嗣也和我一樣走這條路」、「(問:為何你不要請你的媳婦道歉?因為你不希望你的兒子和你一樣?)我說夫妻沒有誰佔到便宜,誰向誰道歉都一樣,夫妻都一樣大,沒有誰比較威風或是佔便宜」、「(問:你們當初去親家的時候,你有沒有教你兒子講什麼?)我帶他去,我就要瞭解情形,看是如何發生」、「(問:你瞭解的情形為何?)說是我兒子有外遇,我說有的話把證據拿出來,之後他如果有拿出來的話,我就處理給他們看。但是他們沒有辦法拿出證據,一個說有,一個說沒有」、「(問:那天你們去親家的時候,你兒子有沒有下跪?)有,我叫他下跪」...「(問:你為何要叫你兒子下跪?)我認為這是家庭事,不需要爭吵」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二頁),可證證人丙○○確有要求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前往告訴人之娘家,請求告訴人及其家人原諒,並要求被告甲○○向告訴人下跪認錯等情。
⒉參酌告訴人曾於九十年五月八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請求判准告訴人與被告甲○
○離婚案件,經承審法官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開庭調解,而該案民事起訴狀及調解通知書亦於同年月十八日送達予被告甲○○,此經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九號案卷核閱屬實,再輔以證人丙○○上開證述情節,則被告甲○○於離婚案件開庭前一日晚上,前往告訴人之娘家請求告訴人原諒,以期告訴人能撤回離婚之請求,尚屬合情合理,是被告甲○○辯稱因其父親要求其不管如何要將告訴人求回來,而前往告訴人娘家下跪認錯等情,應可採信。是被告甲○○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晚上,前往告訴人娘家向告訴人下跪、認錯,並承認有與被告丁○○通姦等情,然被告甲○○所為上開審判外之自白,是否出於其父親之要求而為,有無特殊之動機,亦有可疑。
㈥綜上㈣、㈤點所述,本件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雲林縣崙背鄉
阿勸村住處,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晚上,前往告訴人娘家,所為之審判外自白,本院認為尚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被告甲○○之自白確實與事實相符。
㈦被告丁○○對於其與告訴人在「風車的故鄉」餐廳中談話之譯文內容,於偵查中
已否認曾向告訴人坦承通姦(見上開偵查卷第二七-三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亦抗辯告訴人所提出之譯文內容,有部分並非被告丁○○本身所言(見本院卷第六十頁)。且經本院受命法官先行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該捲錄音帶內容如下:
「己○○:我的東西真的是多到我覺得我快要崩潰了,我好幾次看了都很想自殺
。自己的先生跟一個女孩子這樣子,那今天我覺得說妳是風塵女郎,我覺得說搞不好我先生因為是男生,男生都是有性慾的,沒辦法!那妳今天跟他是同事,妳現在未婚,妳有甚麼代價?我覺得妳會不會太傻了一點?因為我一直告訴自己,他只是對愛情幻想,他只是一時迷失,或許談一下子應該就沒了,怎麼知道你們持續這麼久?妳知道我哭了又哭?我為什麼活到今天?我是看在我那兩個孩子也愛甲○○,我今天會嫁給他,是因為我愛他,我不是因為隨隨便便就在一起,我覺得我們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興趣,我跟他在一起非常快樂,我不曉得妳跟他在一起怎麼樣?丁○○:...很快樂..(☆當庭勘驗的聲音小聲、模糊、不清楚)己○○:我看你們好像常吵架。
丁○○:嘿、嘿、嘿(笑聲)。
己○○:我甚麼都知道,你們都不用瞞我,其實我都知道,因為甲○○說,我
不知道真的假的,甲○○說他把妳當成是我,他覺得我們兩個個性太像,他跟妳在一起就像跟我在一起一樣,他說他把妳當成是我的身體,對吧!丁○○:...(☆聽不清楚)己○○:那我覺得我自己可能也是沒有錯,因為在經濟上沒有足夠要求他,我
一個月的薪資就做這樣的事,我們都很快樂喔!每天回家都:老婆,我要吃飯了;老婆,我要幹嘛;老婆,我要做甚麼,我們都很快樂喔!吃完飯一起泡茶,跑到他身上,我們都是這樣子,晚上我們一定是一起睡覺,抱著一起睡覺,從結婚到現在都是這樣子,但不曉得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每次有東西都出來了,老實講我情緒都控制不住,讓他痛苦,他在孩子面前抓著我摔、抓著我打,因為我知道他忍耐不住,可是我好痛苦!我明明‧‧我明明知道說,他就是做這種事情,可是我就是講不出來,我都看到了,我都有看到東西,可是我想說我的先生怎麼會這樣。
丁○○:‧‧‧(☆聲音很小聲,聽不太清楚)己○○:很多人是誰?妳們有幾個人知道?丁○○:...(☆聽不清楚)己○○:那妳走到今天,妳覺得呢?妳值得嗎?丁○○:沒有怎麼說值不值得,就是這樣子走過。
己○○:妳知道妳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在犯法嗎?妳沒有道德責任嗎?(沈素
良說:有嗎?)那你們在一起真的快樂嗎?妳是在做愛,還是在交媾?丁○○:...(☆聽不清楚)己○○:妳享受到了嗎?有沒有?丁○○:我有享受到啊‧‧‧己○○:我看你們是在交媾,根本不是在做愛,妳沒有讀過生物嗎?那只是自
然的本能而已,我生我女兒那才叫做愛,因為我們是為了建立一個家才做這件事,但是你們兩個只是在滿足彼此對方,甚至我覺得妳是在滿足他的慾望而已,你們有快樂嗎?有嗎?啊?(聽不清楚)妳這樣做有罪惡感嗎?沒有嗎?己○○:還是覺得沒關係、無所謂?己○○:因為之前 陳佩蓉 的時候,我們只是訂婚,才準備結婚,所以我覺得她
很單純,她也不知道她網友跟他說,她只是當成姊姊在罵,她根本對我沒有感覺,那我對她很可以原諒,可是我們認識的時候,妳有看到我們的孩子,有看到我,妳知道他是有孩子的人啊!妳知道甲○○講:「我也不知道哪!我叫她去看電影,她就跟我去了。」,那我第一次‧‧‧丁○○:我那時候也是講說我‧‧‧(☆聽不清楚)己○○:我還問他說:『那你們第一次呢?』,他說:『我上了,她就給我上
了。』,我說:『她都沒有掙扎嗎?』,他說:『沒有ㄋㄟ!』,我說:『為什麼?』,他說:『我不知道,她就來了。』,沈小姐,真的這樣子嗎?丁○○:...(☆聽不清楚)己○○:妳真的好可怕!真的好可怕喔!為什麼有女孩子、哪有女孩子,怎麼
想都想不到妳會跟我先生做這種事!丁○○:...(☆聽不清楚)己○○:妳是個老師,妳有道德責任在,那妳看!我們很好的婚姻,就因為妳
這半年來,我被打得半死,我一直忍、一直忍,我那麼痛苦,我就好想死!好想馬上就死掉!我那麼痛苦!(哭泣聲)丁○○:妳不要難過啊!有甚麼事情說清楚啊‧‧‧(☆聽不清楚),不要難
過啊!己○○:妳到底是為了慾望在一起,還是妳真的有感情?妳覺得妳跟他有感情
嗎?丁○○:有吧!己○○:有甚麼樣感情?丁○○:...(☆聽不清楚)己○○:他為什麼要回到我身邊?妳有沒有想到這一點,他為什麼要回來?他
半年都不回來,為什麼現在要回來?丁○○:愛妳啊!己○○:我相信他是愛我。
丁○○:沒有錯。
己○○:因為我從結婚到現在都相信他愛我,所以我才跟他繼續到現在,那我更愛他。
丁○○:我知道。
己○○:所有妳身上看到一切都是我在幫他準備的,我就像是在照顧我兒子一
樣地在照顧他,或許他跟妳講說我們感情很差,實際上並沒有,我們家裡真的非常快樂,我每次被打真的都是因為妳。
丁○○:我?真的喔!己○○:妳知道妳傷害我多深嗎?妳讓一個人死了又活、死了又活,妳不知道
嗎?那妳都不覺得對我有任何虧欠嗎?丁○○:會啊。(很小聲)己○○:會嗎?真的會嗎?那我不知道為什麼妳還要繼續跟他到現在。
丁○○:沒有跟他到現在啊,我們都沒有在一起。
己○○:你們星期一沒有嗎?丁○○:昨天喔?己○○:他說妳Menses(指月經)來了,他怎麼知道?丁○○:星期一?‧‧‧(☆聽不清楚)己○○:星期幾啊?丁○○:今天十五號,對不對?八號。
己○○:他跟我說,妳最近來了,你們做得很不方便。我不知道你們,你們難
道都不會想要離開,‧‧‧(錄音帶吵雜聲),我們這樣子有多快樂,就因為妳,讓我們的孩子從此就不敢出門,妳看我們可以這樣子很公開的、可以在任何場合出現,你們可以嗎?....
(轉B面)己○○:愛一個人卻又要去傷害他。
丁○○:愛一個人為什麼會去傷害他?己○○:對呀,所以‧‧‧丁○○:所以被傷害的那一個人‧‧‧己○○:當然,我很愛他,我承認。
丁○○:..(☆聽不清楚),所以我才想‧‧‧己○○:我講一句真心話,因為他利用妳,其實妳肉眼遮住‧‧‧(☆聽不清楚),我無所謂。
丁○○:(聽不清楚),妳可以不必要耶,妳知道嗎?己○○:我跟妳講,沒關係。我看太多了,妳知道嗎,看了就像看A片、看一
些色情圖片沒有兩樣,所以我不在乎妳這一點,但是我曉得你們到後來可能會做的就是精神層面的,夫妻相處不是說在那個方面,所以老實講,如果妳還有的話,我不介意,就是彼此的一些很正常的需求,那我是希望說,當然啦,妳不是甲○○,我跟妳講也沒用,我只想好好來愛我們的孩子、照顧我們的孩子,會關心我們,這樣子就好了,那你們彼此要不要繼續無所謂,真的無所謂,我一直很想找妳談一談,也很想瞭解妳,同樣是女人,想瞭解我跟妳到底有哪邊不一樣,懂嗎?....」(以上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⒈依上開告訴人與被告丁○○間之對話內容,絕大部分均為告訴人之主動談話,
而被告丁○○之回答則多為小聲、模糊、不清楚(標示☆處者),大多無從確認被告丁○○所說之話語內容。且本院合議庭更於審理期日,再度勘驗原錄音帶第三分十五秒至三分三十四秒之內容如下:「己○○問:你們在一起真的快樂嗎?你是在做愛還是交媾?丁○○答:啊?你說什麼?」(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背面),亦確認被告丁○○於談話中並未向告訴人自白有與被告甲○○發生性關係之情形。是依上開告訴人與被告丁○○之談話錄音帶,並無法確切證明被告丁○○曾於審判外向告訴人自白有與被告甲○○發生性關係。
⒉至於起訴檢察官雖以被告丁○○對於告訴人之當面指責其與被告甲○○相姦之
事未加以否認云云。然丁○○究竟如何回答告訴人之談話,並非完全明確,已如前述勘驗筆錄。且依告訴人所提出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同年月六日及同年月八日等三份有關甲○○與丁○○於電話中之通話譯文以觀(見本院卷第九八頁至第一○五頁),甲○○與丁○○之談話確有曖昧不明之情形,足認丁○○與甲○○二人於該期間之交往顯較一般朋友為親密,但被告二人任職同一學校,年齡差距不大,因較談得來而交往較為親密,並非不可能,而交往親密並不等同於發生性行為,因此尚難因認為被告二人交往親密有談話曖昧不明之情形,即推認被告二人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再者,丁○○亦認識告訴人,而丁○○與甲○○間之曖昧不明,亦已介入甲○○及告訴人之家庭,則丁○○已理屈在先,其對於告訴人之指責,亦難以大聲反駁,是尚難以丁○○對於告訴人之指責未加以反駁,即推認丁○○確有與甲○○相姦之行為。故被告丁○○對於告訴人之指責雖未加以大聲反駁,然此尚不足以擔保被告甲○○之上開審判外自白與事實相符。
㈧復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指稱被告二人有共同在外租屋居住之情形,並經公訴檢
察官聲請傳訊屋主戊○○到庭詰問,惟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證稱並未見過被告甲○○及丁○○二人,且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向莿桐郵局函調證人戊○○於八十九年間之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一四一至一四四頁),並未發現其帳戶內有定期匯款入戶之情形,又經本院依職權向稅捐稽徵單位函詢被告二人於八十九年間之郵局、金融帳戶資料,再與上述證人戊○○之郵局帳戶資料互核以觀,亦未發現被告二人有由郵局及金融帳戶匯款予證人戊○○之情形,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雲縣四字第○九三○○一一一八八號函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雲營字第○九三五一○○一一三號函(見本院卷第一六○頁及第一六五頁)在卷可稽,是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亦乏證據佐證。
㈨另公訴檢察官雖引用本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
年度家上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為證據,以證明被告二人有通姦及相姦之事實,惟觀之上開民事判決,本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九號判決僅認定被告甲○○常為情緒細故,動輒斥責辱罵告訴人,屢屢發生家庭暴力情事,其等夫妻難以和諧,而判決准予離婚;至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六三號判決則是針對告訴人請求因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部分廢棄改判,均未論及被告二人是否有通姦及相姦之行為,故亦無法佐證本件被告二人被訴之犯罪事實。
㈩再者,檢察官雖起訴被告二人自八十九年年初起,不定時利用學校中午休息時間
,至雲林縣北港鎮皇家汽車旅館,或係於下班後,至被告丁○○在雲林縣古坑鄉之華山別墅連續發生性關係多次,迄至同年十一月中旬等事實。惟此部分僅有告訴人之指訴。且經本院依被告甲○○之聲請,向雲林縣北港鎮皇家汽車旅館函詢於八十九年間有無被告二人或被告二人所使用之車號00-0000號或H五-七七二五號車輛之投宿資料,結果該皇家汽車旅館函覆本院:「因時間相隔較久,又經旅館電腦作業系統更新,以致無法查尋相關資料」,有該汽車旅館之回信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一四○頁),故亦無從證明被告二人於八十九年間有到北港鎮皇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之事實。綜上檢察官提出之相關證據,亦無有關北港鎮皇家汽車旅館或華山別墅等事證,自無從證明被告二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罪事實。
綜上各點所述,本件就被告甲○○言,僅有其審判外之自白,尚無擔保其自白與
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可佐,而就被告丁○○言,僅有共犯被告甲○○之審判外自白,而該自白又有其不明動機,並非全然無瑕疵。本院認為被告二人在電話中親密之言語,以及在告訴人面前之言行、舉措,再再都呈現出不僅止於同事、朋友之親密關係,顯然有超越一般男女朋友正常交往之程度,以致於足以令人懷疑被告二人是否有超越法律規範之界限,但本院綜合以上事證,亦僅止於懷疑,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二人確有通相姦行為之情況下,不能因為懷疑而推定被告二人有罪。是檢察官對於起訴被告二人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二人已經發生性行為而有通相姦之心證,故依照前開二之㈠之法條規定及判例、判決要旨,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二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蘇錦秀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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