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蔡豐吉
蔡許素 對 蔡佩純 蔡啟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玄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煥清 被告 蔡政峰
薛高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5號,即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