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6號上訴人 彭鈺湘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一定金額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詹晉鑒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上訴人上訴三審狀及民事委任狀可稽,而上訴人委任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係本件第二審訴訟程序之訴訟代理人,應知悉本件之上訴利益額並自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惟其迄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