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吉成屋商店 王靜嫻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48,000元│0000000│96年2月28日││││德簡易分行││││├─┼─────────┼─────────┼─────────┼─────────┼─────────┤│2│ 潘建志華泰商業銀行石牌分│15,300元│0000000│96年1月31日││││行││││├─┼─────────┼─────────┼─────────┼─────────┼─────────┤│3│ 蔡明道 │華泰商業銀行士林分│12,005元│0000000│96年3月10日││││行││││├─┼─────────┼─────────┼─────────┼─────────┼─────────┤│4│ 許淑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社│1,900元│0000000│95年12月5日││││子分行││││├─┼─────────┼─────────┼─────────┼─────────┼─────────┤│5│ 吳鈺寧 │有限責任第一信用合│6,120元│0000000│96年2月28日││││作社石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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