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2至
4所示3罪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4罪宣告刑中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4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1所示宣告刑中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至4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於執行時本應扣除已執行完畢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故對於受刑人尚無不利,附此敘明。至附表編號1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罪名│宣告刑│(民國)├─────┬─────┼─────┬─────┼────────┤│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編號1所示有期│││││││(民國)││(民國)│徒刑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2月│107年11月│本院107年│108年1月│本院107年│108年2月│2.編號2至4所示│││駕駛致交│,併科罰金新│7日│度交簡字第│11日│度交簡字第│12日│之罪,曾經本院│││通危險罪│臺幣1萬元,││2998號││2998號││107年度訴字第││││有期徒刑如易││││││133號判決合併││││科罰金,罰金││││││定應執行有期徒││││如易服勞役,││││││刑8月確定。││││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成年人與│有期徒刑4月│104年6月│本院107年│108年8月│本院107年│108年9月││││少年共同│,如易科罰金│27日│度訴字第13│23日│度訴字第13│24日││││故意對少│,以新臺幣10││3號││3號│││││年犯傷害│00元折算1日│││││││││罪││││││││├─┼────┼──────┼─────┼─────┼─────┼─────┼─────┤││3│成年人與│有期徒刑4月│104年6月│本院107年│108年8月│本院107年│108年9月││││少年共同│,如易科罰金│27日│度訴字第13│23日│度訴字第13│24日││││故意對少│,以新臺幣10││3號││3號│││││年犯強制│00元折算1日│││││││││罪││││││││├─┼────┼──────┼─────┼─────┼─────┼─────┼─────┤││4│成年人與│有期徒刑5月│104年6月│本院107年│108年8月│本院107年│108年9月││││少年共同│,如易科罰金│27日│度訴字第13│23日│度訴字第13│24日││││故意對少│,以新臺幣10││3號││3號│││││年犯強制│00元折算1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