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淑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貳拾伍點捌捌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行為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論罪科刑,仍未知警惕,又再犯本罪,足見其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考量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之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實質侵害他人法益,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共計25.8897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一併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509號被告黃淑雯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居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2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5度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6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9年3月28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1月14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30分許,為警經其同意在上址進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
29.9公克、總淨重27.9公克、總純質淨重19.7612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黃淑雯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檢體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18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各1份及警查獲毒品案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檢察官陳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