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
5年8月,於102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2年1月2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
8月確定,並於102年6月3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故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7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8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