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09號聲請人 謝維銓 即財團法人謝維銓教授感染醫學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謝維銓教授感染醫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法人登記證書。
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經主管機關備查函件。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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