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羅竫晴 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告 陳妙星
蔡美惠 陳清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日力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份及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等人協同原告辦理變更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應為如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市價,而依據原告與被告日力公司所簽定之移轉協議書,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轉讓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
┌───┬───────────┬─────┬──────┐│種類│公司名稱│現持有人│股份數或金額│├───┼───────────┼─────┼──────┤│股票│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士進│8萬5千股│││├─────┼──────┤│││陳妙星│5千股│││├─────┼──────┤│││蔡美惠│5千股│││├─────┼──────┤│││陳清贊│5千股│├───┼───────────┼─────┼──────┤│出資額│吉晟光電有限公司│楊士進│新臺幣20萬元││├───────────┼─────┼──────┤││佳和光電有限公司│楊士進│新臺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