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明前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於民國99年1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8年間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3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應執行刑1年
5月確定;㈢復於同年4月間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應執行刑1年3月確定,前揭判決所示之罪,既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11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受刑人㈣嗣於同年7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4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㈤繼於同年11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㈥再於同年間9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㈦另於同年間10月因犯加重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編號㈣、㈤、㈥、㈦判決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34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在案;則上揭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合計共7年9月,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罪與編號㈣至㈦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9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