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三、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四、債務人未依法提出異議之證明。
五、第三人 賴昌民 每月薪資多少元?債務人依法
六、聲請狀所稱向債務人催討之存證信函。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