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 戴宏怡 (即 傅文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9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萬得福證券投│03-D0-00-0000000-0│1│1451.4│││投資信託股│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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