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施秋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又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