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周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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