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768號原告 張維益 被告 林順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